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因材施教,满足“高考小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的学习需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高考外语非英语语种(以下简称“小语种”)的学生。小语种学生资格的认定,由校招生办依据高考录取信息认定。
第二条 根据我校招生简章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小语种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修读大学英语系列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条 “高考小语种”学生在学习大学英语系列课程中确存在困难的,第一学期开学初由个人申请,经本人大学英语授课教师确认,外国语学院审核,可申请转修相应的小语种课程,申请时间以每学期下发通知为准。申请人数超过30人的语种,由外国语学院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及成绩管理同大学英语系列课程。申请人数不满30人的语种,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四条 修读大学英语课程的小语种学生若正考、补考均未通过,毕业前可凭相关小语种全国大学四六级考试成绩认定公共外语课程成绩和学分。通过四级的统一计为60分(正考成绩);通过六级统一计为80分(正考成绩)。
第五条 学校每年秋季学期组织小语种学生的公共外语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工作。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小语种成绩及学分认定申请表和通过等级考试的佐证材料,外国语学院组织认定并将结果统一报教务处。
第六条 2023级以前入学(不含2023级)的在校生,公共外语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